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颁发、承担所管建设项目相应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外,还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等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省、市的建筑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招标的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但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土石方开挖、边坡治理、地基处理、房屋装饰装修等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或者同期施工的,或者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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