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什么谁知道

2024-07-02 02:29:42 (21分钟前 更新) 315 6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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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众多,一定经济技术水平下可资利用的土地十分短缺,如何充分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国强民富一直是中国公共管理的重要课题。在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确保有养活中国众多人口的耕地,又要有发展工业和城市的建设用地,二者必须实现均衡。农村宅基地作为中国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宅基地制度不但与中国9亿农民利益切身相关,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下,耕地资源被宅基地挤占,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低,浪费现象十分严重,一定程度上已酿成了公地悲剧。因此,深入研究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确保耕地的总量均衡;有效配置城乡建设用地资源,促进农村人口快速有序的向城市转移,推动工业化城市化;保障与维护农民利益,实现社会和谐,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本文以改善公共资源的治理为出发点,采用规范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梳理了农村宅基地制度研究的相关文献,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推导出公共池塘资源有效治理的关键在于建立具备排它性、可分割性、可转移性、纠错性四特性的有效产权结构。其次,对中国现行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利用、流转、退出进行分析考察,得出有效产权结构的缺失是现行制度走入困境的核心症结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从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城市住宅制度改革对比分析和深圳田厦、浙江义乌、上海郊区三个地区宅基地制度创新实践三个方面探讨了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与制度变迁机理。最后,明确指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构建有效的产权结构,建立起所有权归集体,占有权、使用权归农户,收益权由农民和集体均沾,处分权由农民、集体、国家三者均沾且国家拥有最高处置权,各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晰的新型农村宅基地制度。论文还据此设计了一个新的农村宅基地取得、利用、流转、退出制度框架,并对推动改革的法律文本、行政措施及其它配套措施进行了初步探讨。
中国人口众多,一定经济技术水平下可资利用的土地十分短缺,如何充分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国强民富一直是中国公共管理的重要课题。在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确保有养活中国众多人口的耕地,又要有发展工业和城市的建设用地,二者必须实现均衡。农村宅基地作为中国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宅基地制度不但与中国9亿农民利益切身相关,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下,耕地资源被宅基地挤占,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低,浪费现象十分严重,一定程度上已酿成了公地悲剧。因此,深入研究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确保耕地的总量均衡;有效配置城乡建设用地资源,促进农村人口快速有序的向城市转移,推动工业化城市化;保障与维护农民利益,实现社会和谐,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本文以改善公共资源的治理为出发点,采用规范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梳理了农村宅基地制度研究的相关文献,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推导出公共池塘资源有效治理的关键在于建立具备排它性、可分割性、可转移性、纠错性四特性的有效产权结构。其次,对中国现行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利用、流转、退出进行分析考察,得出有效产权结构的缺失是现行制度走入困境的核心症结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从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城市住宅制度改革对比分析和深圳田厦、浙江义乌、上海郊区三个地区宅基地制度创新实践三个方面探讨了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与制度变迁机理。最后,明确指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构建有效的产权结构,建立起所有权归集体,占有权、使用权归农户,收益权由农民和集体均沾,处分权由农民、集体、国家三者均沾且国家拥有最高处置权,各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晰的新型农村宅基地制度。论文还据此设计了一个新的农村宅基地取得、利用、流转、退出制度框架,并对推动改革的法律文本、行政措施及其它配套措施进行了初步探讨。
pisces850318 2024-07-02
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
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
耗耗和妞妞 2024-06-18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一点流殇 2024-06-08
您好,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是: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您好,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是: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橙橙小狐狸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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