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矛盾纠纷而专门设立的法律。它为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一、仲裁法出台背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纠纷形式多样化,纠纷领域不断扩大,纠纷表现出的矛盾十分复杂。
因此,建立适合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提到议事日程。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的方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工作程序、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迫切要求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呼声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民声、掌握民意的情况下,于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其总则中指出,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六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6月27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六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这六种情形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四、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调解当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注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设专章予以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农民代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人员予以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