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有按协议执行,没有。土地承包权还归乙方所有,土地征迁费用归乙方所有。其二你耕种土地时还有没有交农业税,如果交过,可以和集体组织协商,征迁费可平分。三村集体支持你的话,可以按二轮土地承包期内乙方自愿放弃承包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