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借款人或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人只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足额正常缴存状态的。(政策性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相关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住房。)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