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贷完了自己能够申请的公积金最大额度后,是可以继续申请相关额度的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的总额度并不会受到影响。
而且在《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在财政部颁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作了详细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是:
1、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2、职工自住住房建设贷款。
3、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4、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
5、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象是有着严格要求的: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