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提取指的是职工进行住房消费或其他符合提取情形而要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类。
(一)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无须保留个人账户时,采用销户提取,即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本息,并作销户处理。
(二)提取后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采取部分提取的方式,即提取后账户中剩余部分款项:
1、账户中余额大于住房消费额的,按住房消费额提取;
2、账户中余额小于住房消费额的,按百元整数的方式提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义乌市范围,且住房公积金不宜转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义乌户籍,不再在义乌市就业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农业户籍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证、丧失劳动能力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最低工资、最低比例缴存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销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本息余额。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与权利须经法院判决、公证或职工原单位确认。
第七条 办理销户提取必须先确认以下情况:
(一)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全部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及时办理封存手续,没有超标准、超期限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拒收或退回;
(三)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未还清贷款的不得销户提取。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可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浙江省内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起二周年内,或领取《契证》起一周年内;
(二)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自签订协议(取得资格)并交完相当于首付的资金起二周年内,或自办理产权登记起一周年内;
(三)自建房的,自领取相应批准文件起三周年内,或自产权登记起一周年内;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周年可提取一次);
(五)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三个月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的(每周年申请一次,每次提取一年的租金);
(七)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按最低工资、最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本人缴存部分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一周年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使用支出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办理销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