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泉州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泉州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泉州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泉州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2、按《条例》规定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二手房),需签订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效购房合同,并用自有资金支付总购房款30%以上首期付款(属砖混结构的二手房须支付40%以上首期付款);
5、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6、同意以贷款所购的房产作为抵押;
7、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