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缴3个月(含)以上,12个月(含)以下的,在恢复正常汇缴后方能申请贷款。
2、欠缴12个月以上的,在恢复正常汇缴并按月正常汇缴满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3、月汇缴额未达到本市当年最低汇缴标准的,在达到本市当年最低汇缴标准并按新标准正常汇缴满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4、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工作,在管理中心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购买自住房屋可以申请贷款,但缴交住房公积金后又停缴、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不可申请贷款。
5、自主择业由自主择业办证明开始汇缴公积金起,可以申请贷款,缴存十年内未申请贷款的,视同放弃贷款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