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首次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八)终止劳动关系三年以上未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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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因患有重大疾病(本人及配偶患有慢性肾衰、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八) 、(九) 、(十)、(十一)项提取条件的, 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六)、(七)、(十二)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提取金额起点为百元整数,账户内最低保留50元余额。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家庭成员当年最低生活标准。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十二)项提取条件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同时可提取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
额,但须在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无逾期记录,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公积金贷款的余额,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提前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 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前12个月内,有逾期还款记录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大于6个月还款额的,可冲减其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取金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2%)×交付房租的月数,满12个月提取一次。 第四章 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购房合同、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若需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的,还应出具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取得购房合同12个月内办理提取,整个购房过程限提取一次。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过完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取得契税发票12个月内办理提取。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提供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建房文件、所建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