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首次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八)终止劳动关系三年以上未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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