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材料:《楚雄州职工申请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二、分类材料:1、购新房: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发票;2、购二手房:房屋交易合同、完税发票;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土地使用证或“楚雄州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云南省村镇建设许可证;4、大修住房:大修住房鉴定书、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所有证;5、购拍卖房:自住房屋拍卖确认书、付款发票、完税发票;6、拆迁安置:拆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发票;7、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由指定机构提供的签证翻译证件;户口迁出本州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调令;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9、 离退休:离退休证;10、偿还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表、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须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发票;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医院死亡鉴定通知书、宣告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死亡户籍证明(任意出具一种即可);12、房租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发票、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人证明;13.患危重疾病的:医院诊断证明、省市医保住院病员医疗费用结算单、云南省医疗单位住院医疗收费收据;14、遭受自然灾害需重建和修复受损房屋:县市级(含)以上民政局、武警消防支(中)队出具的受灾简要情况说明;其余材料依照翻建、大修住房规定执行;1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困难:县市级(含)以上民政局审批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1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付子女学杂费:县市级(含)以上民政局审批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