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是什么

2024-05-06 03:25:47 (38分钟前 更新) 85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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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采取职工本人到场签字办理的方式。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由其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或委托人所在单位同意)。
经“中心”同意由单位统一代办的,另需提供单位鉴章的《关于集中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申请》、集中提取人员名单、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因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合法继承人亲自办理。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申请资料,经中心或代办营业网点审核审批后,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采取职工本人到场签字办理的方式。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由其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或委托人所在单位同意)。
经“中心”同意由单位统一代办的,另需提供单位鉴章的《关于集中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申请》、集中提取人员名单、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因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合法继承人亲自办理。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申请资料,经中心或代办营业网点审核审批后,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红豆呱呱 2024-05-06
一、  程序  
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  提取所需材料  
a、  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b、  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  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  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e、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f、  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g、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去管理中心办理  。
一、  程序  
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  提取所需材料  
a、  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b、  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  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  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e、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f、  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g、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去管理中心办理  。
贪吃的大吃货 2024-05-03
应该可以,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流程及所需材料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下面材料供参考: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购买新房尚未拿到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供全额购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
  3、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居民自行装修的需提供工程预算表;
  4、具有良好的信用,能保证提取公积金装修的真实性,并在提取公积金前投入项目建设,提供住房装修首付税控发票或工程预算表所需建材发票(职工自行装修)。
应该可以,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流程及所需材料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下面材料供参考: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购买新房尚未拿到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供全额购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
  3、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居民自行装修的需提供工程预算表;
  4、具有良好的信用,能保证提取公积金装修的真实性,并在提取公积金前投入项目建设,提供住房装修首付税控发票或工程预算表所需建材发票(职工自行装修)。
DD大小姐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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