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加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合权益根据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家关律、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简称)运用归集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申请(简称借款)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修、装修自住住房专项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效控制贷款风险
第四条 应按照家关政策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凡本市购买、建造、翻建、修、装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向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购买自住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及拍卖房等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供担保
第七条 未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及其负连带责任职工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八条 借款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具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