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2024-05-18 07:52:11 (44分钟前 更新) 266 8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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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  苏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基数是850元  公积金个人比例与单位比例一致,  企业比例为8%-12%
我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  苏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基数是850元  公积金个人比例与单位比例一致,  企业比例为8%-12%
520贝基清净果 2024-05-18
一、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7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一、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7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汉朝文帝 2024-05-05
缴费基数的计算有明文规定,不是单位想按什么基数交就按什么基数交的,具体规定如下:
社保方面:
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交;高于上限的,按上限交;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缴纳。
《关于公布2013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规[2013]4号)
一、2013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172878元(14407元/月);缴费基数下限在省公布前暂仍按2012年度标准执行,为24120元(2010元/月)。  
六、以上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执行时间,苏州市区为2013年4月1日。各县级市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转发《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一、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6040元(2170元/月),市区“协保”人员“划账”基数和申请返回基数同步调整。  
二、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上限,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仍按我局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3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规[2013]4号)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方面: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13年度调整公告》
1、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
  2、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开展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在调整时应一并提供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13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3、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5、本次调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缴费基数的计算有明文规定,不是单位想按什么基数交就按什么基数交的,具体规定如下:
社保方面:
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交;高于上限的,按上限交;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缴纳。
《关于公布2013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规[2013]4号)
一、2013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172878元(14407元/月);缴费基数下限在省公布前暂仍按2012年度标准执行,为24120元(2010元/月)。  
六、以上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执行时间,苏州市区为2013年4月1日。各县级市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转发《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一、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6040元(2170元/月),市区“协保”人员“划账”基数和申请返回基数同步调整。  
二、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上限,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仍按我局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3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规[2013]4号)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方面: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13年度调整公告》
1、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
  2、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开展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在调整时应一并提供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13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3、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5、本次调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虫虫殿下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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