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营口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营口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营口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营口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所在工作单位在公积金中心设有账户;
2、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1年;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5、具有购房总额30%以上的自有资金;
6、同意用拟购买的自住房屋作抵押;
7、同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公证、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