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就业,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况。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在一年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