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10%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我市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与上限一样,都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的。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5〕16号)精神,2015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届时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也从1310元/月同步调整为1510元/月。该负责人称,《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公积金缴存的具体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不仅如此,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