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 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 )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