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公积金条例规定以下支取条件:
第五条 用于购、建和大修自住房的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新建住房,
二、购二手住房,
三、自建住房,
四、翻建住房(拆除原住房,原地重建)
五、集资建房
六、住房大修是指部分拆除房屋主体构件的危房维修,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预算和费用
第六条 退休支取,提供批准退休文件。
第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八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支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九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支取
第十条 出国定居支取,提供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一条 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支取,可每还满一年支取一次,符合条件的也可委托按月划转。
第十二条 支付超过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支取(职工租用住房,年实付房租超过家庭成员年工资总收入15%以上的部分)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支取,提供死亡通知书或宣告死亡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和继承(受遗赠)书面文书。
第十四条 工作单位变动支取:
一、职工在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提供调函,结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二、职工调往区外工作,提供工作调动文件支取销户;
三、职工离职学习,提供入学通知书支取销户;
四、职工辞职、下岗的,可凭辞职批准文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下岗证等支取销户。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案支取:提供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和法院执行人员身份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