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等;贷款采用职工住房抵押或自然人担保的形式。 第四条 受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2)购买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30%;购买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20%; (3)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4)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出具两年以内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要出具至申请贷款之日起两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明; (5)采用担保方式的贷款职工,需要两名收入稳定、信誉良好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办理贷款时必须以房产抵押方式办理。 第八条 贷款委托人应建立健全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备案制度和担保资格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