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7、离休、退休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备注】:1-6项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7-11项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12项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