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户口一并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五)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 (人事)关系的。
(七)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