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7月1日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调整范围为吉林市行政区域所辖,包括各县(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的单位或已办理缓缴手续且目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单位,须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相应手续,待审批后再进行基数调整工作。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划算口径核定。
2010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二个月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单位新调入职工(含转业或退伍军人),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月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在基数。
缴存基数和比例有上下限
2010年缴存基数上限为吉林市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吉林市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的比例上限为单位、个人各12%,下限为单位、个人各5%。
各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