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提供的资料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1、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转、受让双方的印鉴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书、任命书复印件一份; 3、转、受让双方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协议(合同、契约等)复印件一份; 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6、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7、宗地图原件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通过年检); 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0、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书原件一份; 11、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认定一份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书一份。 注:以上收取的各种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1、 以上11项资料必须提供;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包括红线图)复印件1份; 3、 改变用途的批复、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 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