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了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2024-06-18 01:34:13 (44分钟前 更新) 277 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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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范围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
2、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工程、道路工程等。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
5、户外广告设施。
6、各类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范围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
2、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工程、道路工程等。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
5、户外广告设施。
6、各类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七月小太阳 2024-06-18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加格达奇区建设环境保护局规划办公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局长、局长、局务会成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同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和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和图纸,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3、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土地
a、《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b、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  份,核原件);
c、建设项目涉及到消防、供电、供水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d、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e、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f、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b、《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改建、扩建用地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供电、供水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建设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局长审核,局长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后签批。局长无法审核的建设项目,由主管副区长审核签批。
(二)环境污染较重或处于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由主管区长提议交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讨论通过后审批。
(三)签发项目许可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9个工作日。审批结果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加格达奇区建设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加格达奇区建设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加格达奇区建设环境保护局规划办公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局长、局长、局务会成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同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和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和图纸,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3、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土地
a、《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b、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  份,核原件);
c、建设项目涉及到消防、供电、供水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d、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e、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f、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b、《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改建、扩建用地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供电、供水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建设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局长审核,局长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后签批。局长无法审核的建设项目,由主管副区长审核签批。
(二)环境污染较重或处于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由主管区长提议交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讨论通过后审批。
(三)签发项目许可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9个工作日。审批结果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加格达奇区建设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加格达奇区建设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
王生饮啖茶 2024-06-04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后开始施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到2008年1月1日废止的,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没有废止
3、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并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并没有因法律的修改而废止,而是因法律的修改而增加了其的适用范围,即乡村建设同样纳入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内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后开始施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到2008年1月1日废止的,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没有废止
3、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并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并没有因法律的修改而废止,而是因法律的修改而增加了其的适用范围,即乡村建设同样纳入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内
VV爱吃007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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