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验收标准是总则1.0.1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和热力网的下列管道的配制、施工及验收:(1)600MW及以下亚临界参数火力发电机组的主蒸汽管道及相应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主给水管道;
(2)火力发电厂范围内的一般性汽水管道、热力网管道和压缩空气管道;
(3)施工用临时管道。1.0.2本规范不适用于:
(1)铸铁管道;
(2)钢筋混凝土管道;
(3)有色金属管道(钛、铜等);
(4)非金属管道(塑料等);
(5)非金属衬里管道;
(6)复合金属管道。1.0.3下列各类管道的特殊施工及验收,除遵守本规范技术要求外,还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中有关专业篇的规定执行:
(1)汽轮机和发电机本体范围内的各类管道;
(2)锅炉本体范围内的各类管道,以及烟、风、煤、燃油、燃气和除灰系统的管道;
(3)油管道及水处理的各类管道;
(4)制氢、供氢系统的各类管道;
(5)热工仪表管道;
(6)氧气及乙炔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