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户对承租区域的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①未经大楼物业管理处批准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大楼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②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缩小承重主柱、支撑墙体,连接等的尺寸,拆除连接墙的砖、混凝土墙体。 ③对楼层上、下楼板大面积打孔。 ④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⑤损坏大楼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损坏移动采光通风与固定标识物等。 ⑥改动电力主配线路、给排水主水管及分支管路、消防设备设施、监控设施。 ⑦在公共区域内悬挂较大体积物体。建隔墙等,侵占公用空间,损害公共部分及设施。 ⑧改变租赁区域或楼外立面结构,色彩、开门、开窗等有损大楼建筑外观的行为。 2、租赁方对承租区域的室内装饰装修,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对地板的装饰,对吊顶的拆换装饰。 ②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③拆改供冷、供暖管道和设施。 ④拆改电照器具、电照开关、风机开关、电源插座及有线电话网络插座等。 ⑤室内墙壁装饰、改色。 ⑥在公用通道及走廊、电梯口使用改动颜色,粘贴、设置广告物或其它类似行为。 ⑦楼顶悬挂小型物体需借助管道的支撑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