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根据厂家提供的掺量试拌,是否达到设计的减水率,如没达到效果,可调整掺量使其达到对应施工性能,再确定减水剂掺量。
1 外加剂掺量应以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表示,或以mL/kg胶凝材料表示。
2 外加剂的掺量应按供货单位推荐掺量、使用要求、施工条件、混凝土原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3 对含有氯离子、硫酸根等离子的外加剂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处于与水相接触或潮湿环境中的混凝土,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由外加剂带入的碱含量(以当量氧化钠计)不宜超过1kg/m3混凝土,混凝土总碱含量尚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