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气量:
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他气量。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2 ??燃气质量
3.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2.2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 ??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