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和中央,且地方政府占大头,所以地方政府便很紧的拆迁,因为这有两个好处,一、获得收入,二、获政绩。所以地方政府拆迁忙的不以乐乎,所以河北提出了三年大变样,冉而这部分出让金该归其所有吗?原来土地已有所用的,上面已说了,归原来使用者所有。那对于开垦出的荒地呢?政府是否可以用这批资金呢?我觉得政府也无权使用,应为我国宪法规定毒气归国家所有,那么土地的出让金也应归国家所有,而现在的政府已不代表全体人民,我们经常听说要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只具有社会的管理职能,即对自然人的管理和对社会实体的管理,他的收入来自于税收,既来自于自然人和实体的税收,并且服务于自然人和社会实体,对于自然人我们无可非议。而社会实体它包括了国有制经济实体,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和私有制经济实体,我们的土地出让金不是税收,所以没有必要交于政府,同样还有我们国有企业的利润,它们统统不应归政府所有,而是人大,以此类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局也不应是政府的部门。更不应用于地方的城市建设,城市建设的费用应该来自于政府,即税收,因为它是为所有的实体与自然人服务的,不再是专为国有经济服务的,因该大家一起出钱——交税。所以我觉得现在政府正在用国家的钱为私人服务,是一种严重的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