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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解释哪位知道有人知晓的吗

2024-05-15 18:31:36 (46分钟前 更新) 103 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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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处理。法院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第八条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第十二条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第十八条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五、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二十七条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农村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处理。法院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第八条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第十二条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第十八条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五、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二十七条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笨笨猫Shirley 2024-05-15
农村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处理。法院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第八条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第十二条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第十八条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五、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二十七条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农村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处理。法院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第八条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第十二条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第十八条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五、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二十七条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爱中爱帼 2024-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 ??
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 ??
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 ??
卖。 ??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 ??
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 ??
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第二章 ??家庭承包 ??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 ??
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 ??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
的权利; ??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四)承包程序合法。 ??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
(五)签订承包合同。 ??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 ??
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六)违约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 ??
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 ??
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 ??
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 ??
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 ??
获得相应的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 ??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
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 ??
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 ??
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 ??
式。 ??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 ??
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 ??
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 ??
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
(七)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 ??
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 ??
承包关系不变。 ??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 ??
换。 ??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 ??
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 ??
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
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 ??
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 ??
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 ??
同。 ??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 ??
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 ??
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 ??
政府等调解解决。 ??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
诉。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
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 ??
失等民事责任: ??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 ??
无效。 ??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
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 ??
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 ??
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 ??
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 ??
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 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 ??
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 ??
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 ??
卖。 ??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 ??
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 ??
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第二章 ??家庭承包 ??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 ??
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 ??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
的权利; ??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四)承包程序合法。 ??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
(五)签订承包合同。 ??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 ??
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六)违约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 ??
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 ??
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 ??
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 ??
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 ??
获得相应的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 ??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
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 ??
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 ??
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 ??
式。 ??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 ??
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 ??
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 ??
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
(七)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 ??
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 ??
承包关系不变。 ??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 ??
换。 ??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 ??
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 ??
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
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 ??
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 ??
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 ??
同。 ??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 ??
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 ??
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 ??
政府等调解解决。 ??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
诉。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
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 ??
失等民事责任: ??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 ??
无效。 ??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
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 ??
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 ??
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 ??
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 ??
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 施办法。
三鲜豆皮皮 2024-04-20
是否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是否著明承包期内不得变更或调动土地。
根据2002年颁布03年执行的《土地承包法》来判断一下你的情况或者到县级部门的农发局去咨询一下 因为现在对于农村来说还存在着很多的“土政策” 如:有些地方有些政策是5年一小调动。但有规定在承包合同合法切成立的情况下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是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特殊情况的村委会可以通过向上级申请来调动承包地 我说的特殊情况土地承包法中都有明文规定 可以去查询一下).
是否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是否著明承包期内不得变更或调动土地。
根据2002年颁布03年执行的《土地承包法》来判断一下你的情况或者到县级部门的农发局去咨询一下 因为现在对于农村来说还存在着很多的“土政策” 如:有些地方有些政策是5年一小调动。但有规定在承包合同合法切成立的情况下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是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特殊情况的村委会可以通过向上级申请来调动承包地 我说的特殊情况土地承包法中都有明文规定 可以去查询一下).
细细粒的宝贝 2024-04-13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
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以上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
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以上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团子888888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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