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Undefined index: del2 in /home1/wwwroot/ling/wap.haogu114.com/zhidao_view.php on line 23
讲一讲我家有两处房拆迁,***说同时签字才能拆,请问合理吗-房产政策装修-装修知道-北京好谷装修网

讲一讲我家有两处房拆迁,***说同时签字才能拆,请问合理吗

2024-06-15 09:28:28 (30分钟前 更新) 139 3613
我家有两处房拆迁,***说同时签字才能拆,请问合理吗?

最新回答

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见下页) 芜政办〔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便于操作”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2008年3月1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的地块上的被拆迁人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择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其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适用本通知。 二、拆迁安置房初始登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善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三、建立拆迁安置明细表制度。拆迁地块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 1 个月内,拆迁人制作拆迁安置明细表,据实填写每户被拆迁人被拆迁面积、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跨档购买面积、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以及租赁面积,签字盖章后汇总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备案。 四、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拆迁人将备案的拆迁安置明细表、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关产权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初始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统一办理拆迁安置房的转移登记,被拆迁人按照登记有关程序协助配合。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应当同时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中注记“拆迁安置房”字样,并注明拆迁安置明细表中记载的各类面积。 五、土地使用权登记。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办理后,产权人凭房地产权证书到所属区国土资源分局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拆迁安置用地”字样。 六、拆迁安置房交易。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转让人需补交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跨档购买面积部分的土地收益金和规费,计算公式为:补交金额=(拆迁安置房面积-原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交易价格×3%。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时同区位同结构房屋计税基准价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为“拆一还一”面积视同为按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上市交易前不补交费用。被拆迁人在办理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时要求补交土地收益金和规费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补足产权后的拆迁安置房,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不再注记“拆迁安置房”字样,其上市交易不受限制。 七、拆迁安置房与住房保障部门有租赁关系时的上市交易。转让人是住房保障家庭的,按照市区廉租住房销售有关规定执行;转让人不属于住房保障家庭的,需先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购买承租部分产权,再按本通知第六条补交费用。租赁合同签订后 4 年内购买的,其已交纳的租金扣除国家规定的税收和管理成本后可冲抵购房款,超出4年购买的,已交纳的租金不予抵扣。 八、“双困”家庭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因脱困或突发事件等确需上市的,必须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人应先购买人均15平方米补足安置面积部分的产权,再按本通知第六条补交费用,转让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补足安置面积的购买价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拆迁安置方案中的市场优惠价购买。 九、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局负责上述款项的收缴,款项上缴市财政部门。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见下页) 芜政办〔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便于操作”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2008年3月1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的地块上的被拆迁人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择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其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适用本通知。 二、拆迁安置房初始登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善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三、建立拆迁安置明细表制度。拆迁地块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 1 个月内,拆迁人制作拆迁安置明细表,据实填写每户被拆迁人被拆迁面积、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跨档购买面积、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以及租赁面积,签字盖章后汇总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备案。 四、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拆迁人将备案的拆迁安置明细表、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关产权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初始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统一办理拆迁安置房的转移登记,被拆迁人按照登记有关程序协助配合。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应当同时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中注记“拆迁安置房”字样,并注明拆迁安置明细表中记载的各类面积。 五、土地使用权登记。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办理后,产权人凭房地产权证书到所属区国土资源分局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拆迁安置用地”字样。 六、拆迁安置房交易。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转让人需补交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跨档购买面积部分的土地收益金和规费,计算公式为:补交金额=(拆迁安置房面积-原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交易价格×3%。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时同区位同结构房屋计税基准价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为“拆一还一”面积视同为按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上市交易前不补交费用。被拆迁人在办理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时要求补交土地收益金和规费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补足产权后的拆迁安置房,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不再注记“拆迁安置房”字样,其上市交易不受限制。 七、拆迁安置房与住房保障部门有租赁关系时的上市交易。转让人是住房保障家庭的,按照市区廉租住房销售有关规定执行;转让人不属于住房保障家庭的,需先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购买承租部分产权,再按本通知第六条补交费用。租赁合同签订后 4 年内购买的,其已交纳的租金扣除国家规定的税收和管理成本后可冲抵购房款,超出4年购买的,已交纳的租金不予抵扣。 八、“双困”家庭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因脱困或突发事件等确需上市的,必须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人应先购买人均15平方米补足安置面积部分的产权,再按本通知第六条补交费用,转让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补足安置面积的购买价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拆迁安置方案中的市场优惠价购买。 九、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局负责上述款项的收缴,款项上缴市财政部门。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花花绿绿2014 2024-06-15
第一,土地既然是集体土地,那就说明当初是单位利用自己的地修建的,此土地属于国家划拨性质,不存在有土地过户一说。除非业主集体,或者单位,给国土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过后,才能把土地性质改为出让。这样才能拿到土地证。 第二,单位的房子,属于集体所有,当初卖给职工,属于单位福利。那买到的也只是房屋产权,与土地无关。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这样似乎很尴尬,但是并不是说就可以随便把房子给你们推了或者赶你们出去。如果愿意,业主可以找单位协商,去把土地证办了。 第三,法律保障是肯定有的,只要你们通过房屋管理部门把名字变更了,那你就是房子的所有人。这个没有异议。 第四,上面我说的很清楚了。已经解答了你最后的这个问题。土地使用权你没有,除非把划拨变为出让。把地租了,你才有使用权。不过其实无所谓的,那么多划拨土地修建的房子,至少我没见过被强拆了的。即便要拆,也和普通的商品房一样,同样要赔偿的。只要房子是你的。我家有个单位的房子,还没买,一直租的,结果拆迁,还不是赔了20多万,30多平米一个小房子。何况那些有产权的呢。
第一,土地既然是集体土地,那就说明当初是单位利用自己的地修建的,此土地属于国家划拨性质,不存在有土地过户一说。除非业主集体,或者单位,给国土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过后,才能把土地性质改为出让。这样才能拿到土地证。 第二,单位的房子,属于集体所有,当初卖给职工,属于单位福利。那买到的也只是房屋产权,与土地无关。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这样似乎很尴尬,但是并不是说就可以随便把房子给你们推了或者赶你们出去。如果愿意,业主可以找单位协商,去把土地证办了。 第三,法律保障是肯定有的,只要你们通过房屋管理部门把名字变更了,那你就是房子的所有人。这个没有异议。 第四,上面我说的很清楚了。已经解答了你最后的这个问题。土地使用权你没有,除非把划拨变为出让。把地租了,你才有使用权。不过其实无所谓的,那么多划拨土地修建的房子,至少我没见过被强拆了的。即便要拆,也和普通的商品房一样,同样要赔偿的。只要房子是你的。我家有个单位的房子,还没买,一直租的,结果拆迁,还不是赔了20多万,30多平米一个小房子。何况那些有产权的呢。
是芬妮呀 2024-06-04
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见下页) 芜政办〔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便于操作”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2008年3月1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的地块上的被拆迁人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择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其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适用本通知。 二、拆迁安置房初始登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善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三、建立拆迁安置明细表制度。拆迁地块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 1 个月内,拆迁人制作拆迁安置明细表,据实填写每户被拆迁人被拆迁面积、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跨档购买面积、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以及租赁面积,签字盖章后汇总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备案。 四、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拆迁人将备案的拆迁安置明细表、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关产权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初始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统一办理拆迁安置房的转移登记,被拆迁人按照登记有关程序协助配合。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应当同时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中注记“拆迁安置房”字样,并注明拆迁安置明细表中记载的各类面积。 五、土地使用权登记。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办理后,产权人凭房地产权证书到所属区国土资源分局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拆迁安置用地”字样。 六、拆迁安置房交易。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转让人需补交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跨档购买面积部分的土地收益金和规费,计算公式为:补交金额=(拆迁安置房面积-原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交易价格×3%。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时同区位同结构房屋计税基准价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为“拆一还一”面积视同为按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上市交易前不补交费用。被拆迁人在办理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时要求补交土地收益金和规费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补足产权后的拆迁安置房,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不再注记“拆迁安置房”字样,其上市交易不受限制。 七、拆迁安置房与住房保障部门有租赁关系时的上市交易。转让人是住房保障家庭的,按照市区廉租住房销售有关规定执行;转让人不属于住房保障家庭的,需先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购买承租部分产权,再按本通知第六条补交费用。租赁合同签订后 4 年内购买的,其已交纳的租金扣除国家规定的税收和管理成本后可冲抵购房款,超出4年购买的,已交纳的租金不予抵扣。 八、“双困”家庭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因脱困或突发事件等确需上市的,必须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人应先购买人均15平方米补足安置面积部分的产权,再按本通知第六条补交费用,转让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补足安置面积的购买价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拆迁安置方案中的市场优惠价购买。 九、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局负责上述款项的收缴,款项上缴市财政部门。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见下页) 芜政办〔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便于操作”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2008年3月1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的地块上的被拆迁人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择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其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适用本通知。 二、拆迁安置房初始登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善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三、建立拆迁安置明细表制度。拆迁地块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 1 个月内,拆迁人制作拆迁安置明细表,据实填写每户被拆迁人被拆迁面积、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跨档购买面积、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以及租赁面积,签字盖章后汇总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备案。 四、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拆迁人将备案的拆迁安置明细表、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关产权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初始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统一办理拆迁安置房的转移登记,被拆迁人按照登记有关程序协助配合。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应当同时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中注记“拆迁安置房”字样,并注明拆迁安置明细表中记载的各类面积。 五、土地使用权登记。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办理后,产权人凭房地产权证书到所属区国土资源分局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拆迁安置用地”字样。 六、拆迁安置房交易。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转让人需补交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跨档购买面积部分的土地收益金和规费,计算公式为:补交金额=(拆迁安置房面积-原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交易价格×3%。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时同区位同结构房屋计税基准价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为“拆一还一”面积视同为按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上市交易前不补交费用。被拆迁人在办理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时要求补交土地收益金和规费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补足产权后的拆迁安置房,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不再注记“拆迁安置房”字样,其上市交易不受限制。 七、拆迁安置房与住房保障部门有租赁关系时的上市交易。转让人是住房保障家庭的,按照市区廉租住房销售有关规定执行;转让人不属于住房保障家庭的,需先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购买承租部分产权,再按本通知第六条补交费用。租赁合同签订后 4 年内购买的,其已交纳的租金扣除国家规定的税收和管理成本后可冲抵购房款,超出4年购买的,已交纳的租金不予抵扣。 八、“双困”家庭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因脱困或突发事件等确需上市的,必须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人应先购买人均15平方米补足安置面积部分的产权,再按本通知第六条补交费用,转让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补足安置面积的购买价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拆迁安置方案中的市场优惠价购买。 九、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局负责上述款项的收缴,款项上缴市财政部门。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人在驴途 2024-05-24
重要提示:一定要弄清楚拆迁人合法吗?才能开谈!拆迁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来击败你的勇气.如:政府没有拆不掉的房子!   重要提示:一定要弄清楚拆迁人合法吗?才能开谈!拆迁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来击败你的勇气.如:政府没有拆不掉的房子!   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二、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   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七、**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行政诉讼第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重要提示:一定要弄清楚拆迁人合法吗?才能开谈!拆迁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来击败你的勇气.如:政府没有拆不掉的房子!   重要提示:一定要弄清楚拆迁人合法吗?才能开谈!拆迁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来击败你的勇气.如:政府没有拆不掉的房子!   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二、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   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七、**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行政诉讼第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鱿鱼女王 2024-05-21

热门问答

装修资讯

其他人还看了

页面运行时间: 0.1332368850708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