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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2011年经济适用房价格有人了解吗-经适保障房装修-装修知道-北京好谷装修网

扬州2011年经济适用房价格有人了解吗

2024-06-05 22:34:03 (28分钟前 更新) 266 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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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能做抵押贷款的,满了五年且允许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1、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所以,没有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抵押贷款的,因不符合政策要求,房管局不会办理抵押登记。
2、另外,就算房管局允许抵押登记,如果还不上款,银行也没有办法处理你的房产用于归还债务。
3、超过五年且允许上市自由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
没有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能做抵押贷款的,满了五年且允许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1、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所以,没有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抵押贷款的,因不符合政策要求,房管局不会办理抵押登记。
2、另外,就算房管局允许抵押登记,如果还不上款,银行也没有办法处理你的房产用于归还债务。
3、超过五年且允许上市自由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
jiaoyang0706 2024-06-05
没有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能做抵押贷款的,满了五年且允许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1、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所以,没有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抵押贷款的,因不符合政策要求,房管局不会办理抵押登记。
2、另外,就算房管局允许抵押登记,如果还不上款,银行也没有办法处理你的房产用于归还债务。
3、超过五年且允许上市自由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
没有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能做抵押贷款的,满了五年且允许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1、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所以,没有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抵押贷款的,因不符合政策要求,房管局不会办理抵押登记。
2、另外,就算房管局允许抵押登记,如果还不上款,银行也没有办法处理你的房产用于归还债务。
3、超过五年且允许上市自由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
康夫君和小静 2024-05-27
肯定要以你的名义申请,因为你已经组建了一个家庭,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小孩也算,现在你自己算算吧,具体如果你还不懂的话可以给我留言,我帮你在问问我朋友,或者你直接去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去问,一楼1号窗口,地址在文昌花园西门向北约100米,祝你成功,朋友
肯定要以你的名义申请,因为你已经组建了一个家庭,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小孩也算,现在你自己算算吧,具体如果你还不懂的话可以给我留言,我帮你在问问我朋友,或者你直接去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去问,一楼1号窗口,地址在文昌花园西门向北约100米,祝你成功,朋友
冰峰之晶 2024-05-12
你可以自己对照着实施细则2011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推进幸福扬州建设的意见》(扬发[2011]1号)和《市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为市区人民办实事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11]1号)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10]7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2011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月收入在1050元及以下、申报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家庭。其中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或租赁补贴。
二、保障形式2011年度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供应、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保障。
(一)实物供应2011年计划供应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其中二人及以下户(60-65㎡)100套,三人户(70-75㎡)300套,四人及以上户(90㎡)600套,房源安排在佳家花园三期;经审核公示确认后超过各种户型套数的家庭轮候至下一年度。60-65㎡户型安排多层,70-75㎡、90㎡两种户型安排中高层。供房期限为自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多层12个月,中高层18个月。
(二)购房政策性补贴2011年市区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75㎡(一人户为50㎡),补贴600元/㎡。取得《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凭证》后的家庭,在市场上购买成套普通住宅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补贴领取手续。具体补贴款计算如下:
(1)补贴对象属无房家庭,购房面积不低于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补贴标准建筑面积75㎡足额补贴;低于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补贴款,给予托底保障补贴33750元(450元/㎡×75㎡)。
(2)补贴对象租住直管公房的,必须退出公有住房,才可申请全额购房政策性补贴45000元(600元/㎡×75㎡)。
(3)补贴对象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或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款。
(4)补贴对象拥有私房的(购买过房改房、安居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除外),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款,给予托底保障补贴33750元。通过购房政策性补贴购买的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凭证》的家庭,在凭证有效期内不得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2011年购房政策性补贴凭证有效期限1年,2011年前取得的购房政策性补贴凭证按原有效期执行。
(三)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2011年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3.5㎡(建筑面积18㎡),14元/人㎡月的标准发放。对于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发放租赁补贴(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面积必须扣除),每户不少于189元/月。上述
(一)、
(二)、
(三)项所明确的保障形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
三、保障条件的确定
(一)关于家庭的确定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关于家庭人口的确定
1、家庭人口以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正在服刑人员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2、申请人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住房面积达到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线以上的同住人口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关于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
1、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夫妻双方系独生子女的,其中一方父母的一套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或两套以上私房建筑面积合计超过90m2的计算房屋面积;申请人夫妻中一方非独生子女的(社区、街办证明),非独生子女一方的父母私房可不计算房屋面积。申请人夫妻的已婚子女是独生子女的,其独生子女夫妻的一套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或两套以上私房建筑面积超过90m2的计算房屋面积;非独生子女的,则按申请人确认的一个子女(社区、街办证明)的家庭私房计算房屋面积。申请人夫妻的子女属于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子女的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3、违章搭建的棚户,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四)关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确定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证明。
(五)关于家庭常住户口的时间确定家庭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市区时间起算,中途因其它原因迁出或迁入可连续计算常住市区户口时间。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确定
1、申请人系大龄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上、男35周岁以上)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保障。
2、申请人因离婚成为单身家庭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婚之日起须满3年(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书判定带未成年子女居住生活的,不限定年限)。
3、申请人因特殊情况将原自住房屋出售,现成为低收入无房家庭(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且未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时,原自住房屋出售后至申请时满5年的,其已出售房屋面积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四、申请审核程序、所需提交的资料及截止时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由社区、街办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公示后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及其他材料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或《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申请表》或《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申请表》;
(二)社区、街办进行初审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申请实物供应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并确定限购面积;对申请购房政策性补贴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凭证》;对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次月开始发放租赁补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离异、住房等有关证明。申请实物供应的家庭,在摇号供应前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死亡、离婚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申请家庭资格,不符合者取消资格。(四)2011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供应保障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
五、实物供应方法和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根据家庭人口原则上应选择相应的户型面积,如申请人家庭居住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跨档购买,但必须在申请登记时签字盖章认可,在进行审核、公示、确认程序过程中不得变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摇号定序、抽签定房的方法。按60-65㎡、70-75㎡、90㎡三种户型分别摇号、抽签。摇号前由专家鉴定电脑程序并出具鉴定结论,将经资格认定的申购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作为基础资料输入电脑,打印申购人名单后,由申购人代表将名单三次打乱。通过电脑现场分别摇出抽签顺序号,在核定申购人身份基础上,再由申购人按顺序号先后抽出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地点、楼幢、室号,抽出的地点、楼幢、室号由申购人签字确认,主持人当场公布抽签结果。未抽中的申购人将按2011年的摇号顺序在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过程中优先抽签。摇号、抽签认购期间申购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亲临现场。申购人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理,受托人必须持有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摇号、抽签认购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申购人在参加经济适用住房摇号定序、抽签定房认购活动结束后,在与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签订购房协议之前,可本着自愿原则,自行调换抽签确定的房源,双方需签订调换房屋协议,并登记备案,互换由摇号抽签取得的2011年度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确认单,凭调换协议和调换后取得的确认单,与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签订购房协议。2011年度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交房时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执行。跨档购买超标准户型面积的,在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房屋基准价格基础上,跨一档增加500元/㎡,跨两档增加800元/㎡。申购人通过摇号、抽签取得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确认单后,与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时,60-65㎡、70-75㎡、90㎡三种户型分别预交定金5万元、7万元、10万元人民币。
六、实物供应中关于租住公房的退出和房屋面积合并计算问题
(一)租住直管公房的(包括院落内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凭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出具的退出直管公房证明,才能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钥匙。
(二)租住单位自管公房的,原则上要求退出单位自管公房,若不能退出的,其居住公房面积与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拥有私有房屋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将私有房屋面积与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退出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享有3个月的腾让期,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钥匙时,将一次性获得每户1800元的租房补贴。申请人退出居住的公房时,如需装潢评估,经本人申请,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公司进行价格评估。
七、实物供应中视作自动放弃处理的情形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购资格认定后,不参加摇号定序、抽签定房的;或通过摇号、抽签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购房协议、不按规定缴购房款的,均视作申购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的申购人,可按政策规定重新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或租赁补贴。
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管理严格执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对伪造申请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的对象,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对于已经享受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年底前对照今年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条件进行年审,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市住房保障中心停止租赁补贴发放。
九、附则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负责解释。
你可以自己对照着实施细则2011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推进幸福扬州建设的意见》(扬发[2011]1号)和《市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为市区人民办实事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11]1号)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10]7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2011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月收入在1050元及以下、申报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家庭。其中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或租赁补贴。
二、保障形式2011年度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供应、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保障。
(一)实物供应2011年计划供应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其中二人及以下户(60-65㎡)100套,三人户(70-75㎡)300套,四人及以上户(90㎡)600套,房源安排在佳家花园三期;经审核公示确认后超过各种户型套数的家庭轮候至下一年度。60-65㎡户型安排多层,70-75㎡、90㎡两种户型安排中高层。供房期限为自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多层12个月,中高层18个月。
(二)购房政策性补贴2011年市区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75㎡(一人户为50㎡),补贴600元/㎡。取得《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凭证》后的家庭,在市场上购买成套普通住宅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补贴领取手续。具体补贴款计算如下:
(1)补贴对象属无房家庭,购房面积不低于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补贴标准建筑面积75㎡足额补贴;低于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补贴款,给予托底保障补贴33750元(450元/㎡×75㎡)。
(2)补贴对象租住直管公房的,必须退出公有住房,才可申请全额购房政策性补贴45000元(600元/㎡×75㎡)。
(3)补贴对象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或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款。
(4)补贴对象拥有私房的(购买过房改房、安居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除外),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款,给予托底保障补贴33750元。通过购房政策性补贴购买的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凭证》的家庭,在凭证有效期内不得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2011年购房政策性补贴凭证有效期限1年,2011年前取得的购房政策性补贴凭证按原有效期执行。
(三)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2011年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3.5㎡(建筑面积18㎡),14元/人㎡月的标准发放。对于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发放租赁补贴(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面积必须扣除),每户不少于189元/月。上述
(一)、
(二)、
(三)项所明确的保障形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
三、保障条件的确定
(一)关于家庭的确定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关于家庭人口的确定
1、家庭人口以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正在服刑人员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2、申请人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住房面积达到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线以上的同住人口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关于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
1、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夫妻双方系独生子女的,其中一方父母的一套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或两套以上私房建筑面积合计超过90m2的计算房屋面积;申请人夫妻中一方非独生子女的(社区、街办证明),非独生子女一方的父母私房可不计算房屋面积。申请人夫妻的已婚子女是独生子女的,其独生子女夫妻的一套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或两套以上私房建筑面积超过90m2的计算房屋面积;非独生子女的,则按申请人确认的一个子女(社区、街办证明)的家庭私房计算房屋面积。申请人夫妻的子女属于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子女的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3、违章搭建的棚户,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四)关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确定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证明。
(五)关于家庭常住户口的时间确定家庭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市区时间起算,中途因其它原因迁出或迁入可连续计算常住市区户口时间。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确定
1、申请人系大龄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上、男35周岁以上)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保障。
2、申请人因离婚成为单身家庭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婚之日起须满3年(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书判定带未成年子女居住生活的,不限定年限)。
3、申请人因特殊情况将原自住房屋出售,现成为低收入无房家庭(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且未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时,原自住房屋出售后至申请时满5年的,其已出售房屋面积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四、申请审核程序、所需提交的资料及截止时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由社区、街办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公示后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及其他材料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或《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申请表》或《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申请表》;
(二)社区、街办进行初审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申请实物供应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并确定限购面积;对申请购房政策性补贴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凭证》;对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次月开始发放租赁补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离异、住房等有关证明。申请实物供应的家庭,在摇号供应前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死亡、离婚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申请家庭资格,不符合者取消资格。(四)2011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供应保障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
五、实物供应方法和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根据家庭人口原则上应选择相应的户型面积,如申请人家庭居住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跨档购买,但必须在申请登记时签字盖章认可,在进行审核、公示、确认程序过程中不得变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摇号定序、抽签定房的方法。按60-65㎡、70-75㎡、90㎡三种户型分别摇号、抽签。摇号前由专家鉴定电脑程序并出具鉴定结论,将经资格认定的申购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作为基础资料输入电脑,打印申购人名单后,由申购人代表将名单三次打乱。通过电脑现场分别摇出抽签顺序号,在核定申购人身份基础上,再由申购人按顺序号先后抽出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地点、楼幢、室号,抽出的地点、楼幢、室号由申购人签字确认,主持人当场公布抽签结果。未抽中的申购人将按2011年的摇号顺序在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过程中优先抽签。摇号、抽签认购期间申购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亲临现场。申购人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理,受托人必须持有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摇号、抽签认购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申购人在参加经济适用住房摇号定序、抽签定房认购活动结束后,在与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签订购房协议之前,可本着自愿原则,自行调换抽签确定的房源,双方需签订调换房屋协议,并登记备案,互换由摇号抽签取得的2011年度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确认单,凭调换协议和调换后取得的确认单,与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签订购房协议。2011年度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交房时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执行。跨档购买超标准户型面积的,在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房屋基准价格基础上,跨一档增加500元/㎡,跨两档增加800元/㎡。申购人通过摇号、抽签取得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确认单后,与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时,60-65㎡、70-75㎡、90㎡三种户型分别预交定金5万元、7万元、10万元人民币。
六、实物供应中关于租住公房的退出和房屋面积合并计算问题
(一)租住直管公房的(包括院落内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凭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出具的退出直管公房证明,才能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钥匙。
(二)租住单位自管公房的,原则上要求退出单位自管公房,若不能退出的,其居住公房面积与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拥有私有房屋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将私有房屋面积与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退出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享有3个月的腾让期,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钥匙时,将一次性获得每户1800元的租房补贴。申请人退出居住的公房时,如需装潢评估,经本人申请,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公司进行价格评估。
七、实物供应中视作自动放弃处理的情形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购资格认定后,不参加摇号定序、抽签定房的;或通过摇号、抽签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购房协议、不按规定缴购房款的,均视作申购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的申购人,可按政策规定重新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或租赁补贴。
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管理严格执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对伪造申请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的对象,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对于已经享受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年底前对照今年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条件进行年审,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市住房保障中心停止租赁补贴发放。
九、附则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负责解释。
kevin咖啡馆 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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