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公积金开户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本人或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且除转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转公积金贷款符合产权证已办出、原商业贷款行同意办理提前还清贷款等《大连市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及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 注意: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