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我丈夫给首付定了房子,半年后我们就结婚了,但房子还在建筑中,到房子建好后以后我家帮装修,

2024-05-04 20:49:43 (45分钟前 更新) 182 6258
如果离婚了这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吗。。?我会得到什么?但现在,结婚前在父母面前承诺什么也同我共享但房产证没有写我的名字。
问题补充:我们结婚已经4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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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说真的、家电家具的收据
虽然房子没你名字,但是离婚分财产的时候这些会帮你拿到一部分钱的,每个月往银行交钱的票据
还有装修你可以保管好还款的票据,这婚结的还有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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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说真的、家电家具的收据
虽然房子没你名字,但是离婚分财产的时候这些会帮你拿到一部分钱的,每个月往银行交钱的票据
还有装修你可以保管好还款的票据,这婚结的还有什么意思啊
风荷丽景 2024-05-04
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分割,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应认定为赠与、建造的房屋、补偿问题予以处理,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不是完全产权、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应照顾女方。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有争议的,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共同建造的房屋,剩余未归还的债务。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
第一:
第一。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甲男与乙女结婚,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第三。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售房所得按照国家,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股权等的分割上。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属于婚前共同财产,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只是在财产分割时,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进行过扩建的;甲男与乙女结婚,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一,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需要强调的是,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有争议的。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另一方取得补偿,还有一方父母名字,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是夫妻共有房屋,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甲男与乙女结婚。离婚时,住房不能上市交易。
c,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举例说明:
a,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为个人债务。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分割使用,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还要以资金为线索,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
第二,如离婚后没有住处,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在离婚案件中。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
4,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从常理出发。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第二,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装修,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仍应为共同财产,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当准许。
b,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拆原建。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单位,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3,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并按揭贷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
第三,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应当予以返还,对房屋权属;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第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
2;
第三。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
1。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看看这个吧 应该对你有帮助
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分割,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应认定为赠与、建造的房屋、补偿问题予以处理,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不是完全产权、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应照顾女方。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有争议的,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共同建造的房屋,剩余未归还的债务。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
第一:
第一。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甲男与乙女结婚,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第三。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售房所得按照国家,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股权等的分割上。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属于婚前共同财产,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只是在财产分割时,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进行过扩建的;甲男与乙女结婚,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一,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需要强调的是,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有争议的。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另一方取得补偿,还有一方父母名字,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是夫妻共有房屋,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甲男与乙女结婚。离婚时,住房不能上市交易。
c,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举例说明:
a,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为个人债务。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分割使用,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还要以资金为线索,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
第二,如离婚后没有住处,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在离婚案件中。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
4,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从常理出发。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第二,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装修,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仍应为共同财产,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当准许。
b,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拆原建。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单位,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3,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并按揭贷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
第三,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应当予以返还,对房屋权属;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第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
2;
第三。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
1。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看看这个吧 应该对你有帮助
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一人一兀 2024-04-27
快去吧你的名字写上,不然得等三年,结婚三年后才能有夫妻其同财才的一半。可是问题是这个房子是要买掉的,如果不卖只是住人哪就不行了,不过你还是有居住权的
快去吧你的名字写上,不然得等三年,结婚三年后才能有夫妻其同财才的一半。可是问题是这个房子是要买掉的,如果不卖只是住人哪就不行了,不过你还是有居住权的
小狸露宝1234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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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已经4年了,结婚前我丈夫给首付定了房子,半年后我们就结婚了,但房子还在建筑中,

我会得到什么到房子建好后以后我家帮装修,结婚前在父母面前承诺什么也同我共享,但房产证没有写我的名字,如果离婚了这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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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已经4年了,结婚前我丈夫给首付定了房子,半年后我们就结婚了,但房子还在建筑中,

我会得到什么,结婚前在父母面前承诺什么也同我共享,如果离婚了这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吗,但房产证没有写我的名字,到房子建好后以后我家帮装修结婚第1年才领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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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我丈夫给首付定了房子,半年后我们就结婚了,但房子还在建筑中,到房子建好后以后我家帮装修,

如果离婚了这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吗。。?我会得到什么?但现在,结婚前在父母面前承诺什么也同我共享但房产证没有写我的名字。
问题补充:我们结婚已经4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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