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与销售方签订合同时,合同中一般都要有条款注明,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多少年(住宅用地一般为70年,商业用地一般为40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忙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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