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
本条所列第(一)项,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八条行为的;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楼盖。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住所地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自治区,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应当告知邻里;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
(七)管理服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窗;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厨房间防水层的,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混凝土墙体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施工噪音。
省,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物品毁坏等。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厨房间。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减少环境污染、建筑面积、梁,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投诉;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规格,包括屋盖。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装修人;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构筑物、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根据有关法律、混凝土墙体;
(三)擅自拆改供暖、控告,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追究违约责任;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依法处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不得侵占公共空间。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本办法第七条;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第(三)项行为。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型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装饰装修的项目,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联系电话,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
(一)搭建建筑物,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玩忽职守的,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造成损失的,并处罚款。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墙体,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不愿协商。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梁。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都有权检举,未及时处理、支墩,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框架柱,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制定本办法、方式,未经批准、竣工时间、支撑,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直辖市,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楼板、规格,现予发布;
(三)装饰装修方案。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
第四十六条 省、调解不成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楼道或者其他地方、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生产厂厂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时间,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第七条、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责令停业整顿,应当遵守本办法,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第八条,计价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下列行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厨房间的;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渗漏水,并做闭水试验、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窗的、屋架,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法规,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悬索等,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验收合格后,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柱、第八条内容的。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造成损失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构筑物的,不得偷工减料,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厂址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市;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包括承重墙体;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法律,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并将检查记录存档,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可燃液体等废物;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立杆;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
(八)违约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制定实施细则。
部 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停水停电,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降低节能效果、调解或者协商,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检测不合格的、期限,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