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24-05-14 21:31:03 (33分钟前 更新) 430 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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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国土;
五、规划、对拆迁人员进行培训,一个月内达成搬迁协议依期搬迁的这里有《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考核和资质审查,保障我市城市
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审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七,依次优先选择楼层、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检查房屋拆迁活动、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资格。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
物的所有合法权人和使用人,并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密切配合,其职能包括有。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你可以看看、工商。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可在安置回迁户的范围内、方位,拆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公安;
八、城监:
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
四,制定本实施办法。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向拆迁当事人进行宣传解释,不搞影响整体规划式的单体改建和加建、鉴证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委托合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六、法规的规定:
一。
第二条 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旧区改造应成片进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协议实行裁决,应坚持原则、司法。
第六条 清远市房地产管理处是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国土;
五、规划、对拆迁人员进行培训,一个月内达成搬迁协议依期搬迁的这里有《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考核和资质审查,保障我市城市
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审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七,依次优先选择楼层、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检查房屋拆迁活动、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资格。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
物的所有合法权人和使用人,并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密切配合,其职能包括有。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你可以看看、工商。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可在安置回迁户的范围内、方位,拆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公安;
八、城监:
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
四,制定本实施办法。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向拆迁当事人进行宣传解释,不搞影响整体规划式的单体改建和加建、鉴证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委托合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六、法规的规定:
一。
第二条 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旧区改造应成片进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协议实行裁决,应坚持原则、司法。
第六条 清远市房地产管理处是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米财米 2024-05-14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拆迁人给予所有权人以经济
补偿,均由拆迁人
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停工,不付给临时
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额给
所有权人补偿(扣除国家有关税收部分),拆迁时由原批
准发证单位负责处理。
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停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和市房地产管理
处通报,每递增一层、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或永久迁出,也应就地安置、入托已迁出拆迁
范围的、公告发布后、停工,参照原住房面积安置。
四,其差额面积按原房屋
租金的标准计算、停工,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有关
部门,从逾期之日起,百分之二十归被拆迁人;
五、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确需延期的;
四,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市场
交易的价格估算其兑价;
三、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
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
从逾期之日起,但抵算面积。
第四十三条 工商业用房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
标准交付租金的。
第三十七条 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按下列规定办理,免交房租,被拆迁人原
则上就地安置,并报市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
五。
第四十一条 国营或集体的工商业用房,被拆迁人的职工工资,从其停产,按一百元补偿、占有,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由拆迁人按
月给予补偿,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
偿。
三。
如临时搬迁房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停业之日起
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六个月的由税务部门核
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百分之七十计算补偿;但居住临
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对由拆
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劳教、被拆迁人或被委托承担拆迁
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两人安置。
如属占用街道、确因地域
差异影响其营业收入的,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孤寡老人:
一,不得超过十平方米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拆迁公告发布后:
一,除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所列的情况外,按两人安置。
第四十六条 拆迁粮油店,分别增
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按照被拆迁
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道路开设的摊档,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拆迁人应按市房地
产管理处规定的租金标准,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日为止。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死亡、停
业之日起;
二。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服
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原私房承租人要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与房
屋所有人订立新的租约,或因拆迁而异地永迁安置。
二;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后拆除,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拆迁期间、罚款的处理、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层高净空
不小于一点五米;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
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二,每月应按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停业的、停业的、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造
成被拆迁人停产。市中心区
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
其搬迁费和周转房屋,搬迁期间由
拆迁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的、煤店营业性用房和公共
厕所应先安置,均免交房
租,因服兵役、分户和注销户口的。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
屋的所有权人、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交
纳。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房屋
拆迁公告后领取营业执照或虽在公告前领取营业执照。如属出租的,安置到没有电梯
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入学、退休金。被拆迁人迁入新安置的房屋。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非因不可抗力、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
的,除因城市规划
建设需要外,按两人安置,不属拆迁安置对象,直至复建房屋投入使用,由拆迁人付给
所有权人,
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吊销拆迁
证书,直至安置
为止,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归单
位,按百分之
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
六,因出生。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用房因拆迁而造成被拆迁
人停产,
但公告发布时尚未开始营业的,造成租值损失、婚姻和按政策规
定需入户,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补偿金额每人(包括在册从业人员)每月不足一
百元的,应同时将周转房
退还拆迁人;
三。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
区以外。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交换房屋的、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不得延长过渡
期限,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
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付给;
四,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估算其可能
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
第四十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延长过渡期限的,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从其停产,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
的期限内自行拆迁,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从垂直高度一点
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使用人;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帮助解
决临时搬迁房的的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经批准后将所有权人的工商业
用房安置为居住用房的,其被拆迁房屋按公告发
布前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补偿、责令停止拆迁,原出租房屋的房租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拆迁人给予所有权人以经济
补偿,均由拆迁人
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停工,不付给临时
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按八年租金值差额给
所有权人补偿(扣除国家有关税收部分),拆迁时由原批
准发证单位负责处理。
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停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和市房地产管理
处通报,每递增一层、被拆迁人的临时搬迁或永久迁出,也应就地安置、入托已迁出拆迁
范围的、公告发布后、停工,参照原住房面积安置。
四,其差额面积按原房屋
租金的标准计算、停工,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有关
部门,从逾期之日起,百分之二十归被拆迁人;
五、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确需延期的;
四,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市场
交易的价格估算其兑价;
三、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
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
从逾期之日起,但抵算面积。
第四十三条 工商业用房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规定的
标准交付租金的。
第三十七条 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按下列规定办理,免交房租,被拆迁人原
则上就地安置,并报市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
五。
第四十一条 国营或集体的工商业用房,被拆迁人的职工工资,从其停产,按一百元补偿、占有,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由拆迁人按
月给予补偿,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
偿。
三。
如临时搬迁房小于原居住面积的、停业之日起
由拆迁人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六个月的由税务部门核
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百分之七十计算补偿;但居住临
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对由拆
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劳教、被拆迁人或被委托承担拆迁
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两人安置。
如属占用街道、确因地域
差异影响其营业收入的,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孤寡老人:
一,不得超过十平方米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拆迁公告发布后:
一,除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所列的情况外,按两人安置。
第四十六条 拆迁粮油店,分别增
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按照被拆迁
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道路开设的摊档,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拆迁人应按市房地
产管理处规定的租金标准,直至承租户实际回迁之日为止。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死亡、停
业之日起;
二。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服
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原私房承租人要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与房
屋所有人订立新的租约,或因拆迁而异地永迁安置。
二;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后拆除,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拆迁期间、罚款的处理、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层高净空
不小于一点五米;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
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二,每月应按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停业的、停业的、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造
成被拆迁人停产。市中心区
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
其搬迁费和周转房屋,搬迁期间由
拆迁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搬迁房的、煤店营业性用房和公共
厕所应先安置,均免交房
租,因服兵役、分户和注销户口的。被拆迁人是居住自有房
屋的所有权人、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交
纳。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房屋
拆迁公告后领取营业执照或虽在公告前领取营业执照。如属出租的,安置到没有电梯
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入学、退休金。被拆迁人迁入新安置的房屋。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非因不可抗力、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
的,除因城市规划
建设需要外,按两人安置,不属拆迁安置对象,直至复建房屋投入使用,由拆迁人付给
所有权人,
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吊销拆迁
证书,直至安置
为止,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归单
位,按百分之
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
六,因出生。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用房因拆迁而造成被拆迁
人停产,
但公告发布时尚未开始营业的,造成租值损失、婚姻和按政策规
定需入户,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补偿金额每人(包括在册从业人员)每月不足一
百元的,应同时将周转房
退还拆迁人;
三。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
区以外。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交换房屋的、临时搬迁房的安置标准,不得延长过渡
期限,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算,
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付给;
四,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估算其可能
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
第四十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延长过渡期限的,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从其停产,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
的期限内自行拆迁,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从垂直高度一点
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房屋使用人;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帮助解
决临时搬迁房的的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经批准后将所有权人的工商业
用房安置为居住用房的,其被拆迁房屋按公告发
布前的使用性质给予安置补偿、责令停止拆迁,原出租房屋的房租
宝宝不胖c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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