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商品房交付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仅要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意见,还要有规划、公安、消防、城建档案、质量监督监督等部门的验收认可意见,并须取得备案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