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是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作为土地上附着的房屋产权是永久的。至于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怎么样?目前法律方便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在《物权法》立法之时,针对房地产土地使用权70年之后将如何处理的争议,是自动顺延还是无偿收回?争议归争议,但是最后在继续顺延上还是基本达成了共识。《物权法》由此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唯一没有明确的是最敏感的续期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这一模糊的概念到了2009年的3月,新修饰后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中表明,最受人关注的是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改成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很显然,这份修订稿也并没有违背《物权法》房屋70年之后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而上海的最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出人意料地将历史的车轮发生了倒转,将《物权法》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彻底推翻,又回到了1990年《物权法》出台之前。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里,其中规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更是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如果说199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而在1993年重新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是体恤民生的一本善政,更体现了保障民权的一种进步,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