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二手房怎么分割

2024-04-30 01:47:58 (32分钟前 更新) 372 6047
婚后二手房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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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第二,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赠与,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可以作价分给一方,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如离婚后没有住处,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为个人债务、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单位:第一,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应当予以返还,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有争议的。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补偿问题予以处理。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需要强调的是.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建造的房屋,从常理出发。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第三,不是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

c,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对房屋权属、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进行过扩建的。

b,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不是完全产权,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是夫妻共有房屋;(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剩余未归还的债务,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另一方取得补偿。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应当准许,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第二。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甲男与乙女结婚。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只是在财产分割时:第一,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共同建造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分割使用,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涉及第三人;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第三,可以准许。举例说明。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分割,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应照顾女方,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还有一方父母名字,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装修,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原拆原建,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离婚时,属于婚前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有争议的: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还要以资金为线索。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主要内容是,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第二,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如一方生活困难,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甲男与乙女结婚。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并按揭贷款;甲男与乙女结婚,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其特点集中表现为,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

(2)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
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第二,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赠与,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可以作价分给一方,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如离婚后没有住处,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为个人债务、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单位:第一,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应当予以返还,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有争议的。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补偿问题予以处理。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需要强调的是.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建造的房屋,从常理出发。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第三,不是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

c,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对房屋权属、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进行过扩建的。

b,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不是完全产权,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是夫妻共有房屋;(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剩余未归还的债务,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另一方取得补偿。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应当准许,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第二。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甲男与乙女结婚。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只是在财产分割时:第一,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共同建造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分割使用,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涉及第三人;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第三,可以准许。举例说明。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分割,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应照顾女方,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还有一方父母名字,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装修,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原拆原建,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离婚时,属于婚前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有争议的: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还要以资金为线索。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主要内容是,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第二,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如一方生活困难,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甲男与乙女结婚。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并按揭贷款;甲男与乙女结婚,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其特点集中表现为,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

(2)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
爱情左面右面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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