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另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2房屋他项权证?3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是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
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