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5.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6.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据了解,按现行政策规定,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个人,暂按1%税率征收契税。而如果非首次购房,则均要多缴0.5%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