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项目经理姓名 资格等级 壹级 证书号码 本工程于 2008 年 10 月 21 日公开招标确定由承包人承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 XX 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调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结构形式 / 层/幢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括 XX 设计研究院编制的 人行天桥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主要有 1、土石方工程 2、桥梁基础工程 3、桥梁主体工程 4、其它。 三、 合同工期 2 开工日期 2008 年 12 月 10 日 竣工日期 2009 年 04 月 09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 日历天 四、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与该工程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 五、 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价大写 小写 根据《XX 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本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最终结算价格以《XX 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报告》为准。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澄清纪要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招标文件及补遗 6.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件 7.本合同通用条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工程质量保修书 3 1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七、 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招标文件第二卷第 7 篇《合同通用条件》 、第8 篇《合同专用条件》定义相同。 八、 双方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 补充条款 1.关于合同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2008 年 12 月 10 日(暂定开工日期实际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09 年 04 月 09 日(暂定竣工日期)。 2.关于工程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为 1 年。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按现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计取后按本工程下浮比率 15.67下浮最终结算价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定价为准。 4.如投标文件中有关施工技术、材料选用和验收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5. 施工合同会审会议纪要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12 份正本 4 份副本 8 份。 4 十一、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 年 11 月 21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备 案 意 见 经 办 人 备 案 机 构 公 章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5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XX 市龙华建筑总公司 为保证 XX 大道上塘村人行天桥工程 工程名称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 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XX 大道上塘村人行天桥工程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空调及制冷系统工程、桥梁、市政道路路基、路面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结合该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50年、70 年、100 年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3、空调及制冷为 2 个供冷期 4、室外的给排水和小区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6 5、市政桥梁工程为 1 年 6、市政道路路基为 / 年 7、市政道路路面为 /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给排水跑水、燃气漏气等 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