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柳州市城镇户口,或在柳州市市区居住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柳州市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三)申购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
(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小于25周岁(含);
承租市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产证之前退出原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申购家庭年收入包括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下列所得之和: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
(三)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股息红利;
(六)其他所得。
申请购买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现有住房包括:
(一)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的私房;
(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的商品房、房改房;
(三)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集资房;
(四)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住房;
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除未成年家庭成员外,已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 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申请人经核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一)70岁以上的老人;
(二)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
(三)身患残疾;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五)唯一一套住房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被征收。
申请购买柳州市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向经济适用住房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本市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四)非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暂住证》(居住证),缴纳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3年以上(含)的社保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购买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购的家庭按上述规定向经济适用住房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柳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
由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公示。
(三)摇号和轮候
每季度末,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邀请市监察局、新闻媒体、申请家庭代表等进行公开摇号,确定本季度申购家庭的排队顺序。上季度轮候下来的申购家庭原优先顺序依旧有效。
具体轮候办法按《柳州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办法》执行。
(四)公示
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申购顺序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示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公示。
(五)购房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通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申购顺序结果,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情况核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安排申请人购房。
申购家庭对选房结果不满意的,第一次可选择放弃,原顺序号继续保留,再次放弃的,原顺序号不再保留,申购家庭须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