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设有公屋轮候册,所有合资格的公屋申请都会依登记的先后次序排列在公屋轮候册内,房屋署将严格依照轮候册上的申请书编号及申请人所选择的地区,依次办理审查及配房手续。全港的公屋主要分布在四个区域内,分别为市区(包括香港及九龙),扩展市区(包括东涌、沙田、马鞍山、将军澳、荃湾、葵涌及青衣),新界(包括天水围、大埔、粉岭、上水、屯门及元朗)及离岛(不包括东涌)。由於市区现时没有足够公屋可供编配予所有轮候册申请人,申请人只可从其余三个非市区的地区中选择一区作为将来编配公屋的地区。不过,符合申请高龄单身人士、共享颐年及家有长者这三个优先配屋计划的人士则可选择任何一区的公屋单位。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办法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现居香港并具有香港居留权,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带居留条件所限制(与居留期限有关的条件除外)。未获准来港居住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请书内。2.18岁以下人士必须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一同申请。3.申请人与其他成员的关系必须为夫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未婚兄弟姊妹,或愿意与申请人共住并倚靠其供养的亲属。4.申请表内所有已婚家庭成员,必须与配偶一同申请(已离婚、配偶并未获准在港居住或已去世者除外)。5.申请人只可与其中一位已婚子女一同申请。6.在配屋时,申请书内至少一半的家庭成员必须在香港住满七年并仍在香港居住。18岁以下的子女(i)不论在何处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满七年;或(ii)在香港出生并巳确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一律视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规定。7.在申请登记时及直至获配公屋后签订租约前期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i)拥有或与人共同拥有任何住宅楼宇、(ii)签订协议购买住宅楼宇,或(iii)持有一间拥有住宅楼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住宅楼宇包括任何在香港的战后住宅楼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楼宇、不受租务管制或自住的战前住宅楼宇、经建筑事务监督许可的天台搭建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丁屋批地。8.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每月总收入及现时的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该类限额会按年修订。当房屋署职员约见时,受薪申请人必须申报收入(可扣除法定的雇员强积金或公积金供款额,即入息的5%)及提交房委会所指定的薪金证明书。而自雇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例如商业登记证、营业帐目、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报税表、生意往来的单据及帐项等以便查阅。9.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申报资产:(a)土地例如(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拥有的土地);(b)房产(例如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已落成及预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c)车辆(例如私家和商用车辆);(d)可转让的汽车牌照(例如的士和公共小型巴士牌照等);(e)投资类别的资产(例如互惠基金、单位信托基金、上市股票、经纪投资按金、商品期货、纸黄金、存款证、保险计划和债券等);(f)业务经营(例如在独资,合夥经营的商号或有限公司的权益及业务所拥有的各项资产);(g)银行活定期存款及可动用的现金(例如港币及外币活期及定期存款,及港币5,000元或以上的可动用现金)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以供查阅。10.公屋租户整个家庭的新申请将不获接纳。11.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例如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重建置业计划、可租可买计划、自置居所贷款计划和置业资助贷款计划等的前业主、联名业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请。但房屋署会特别考虑有以下情况而又符合其他申请公屋条件的申请书: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文件以证明属上述何种情况,以便房屋署考虑是否接纳其公屋申请。12.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家庭成员,在取消其有关记录后,只要符合公屋申请条件,便可即时申请登记在公屋轮候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