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年人有5年以上市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市区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均符合当年公布的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四)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廉租住房保障的核实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房管部门。
(二)房管部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调查。住房状况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直接作出审核决定并回复申请人。住房状况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相关材料转民政部门核定其家庭收入情况。
(三)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出具核定证明,反馈房管部门。(四)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两项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房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已超过保障标准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且面积达到上述保障面积标准以上的;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房管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