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改办负责立项申报。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