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申请条件谁清楚

2024-07-04 14:46:42 (22分钟前 更新) 455 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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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温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首先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此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城区归属的市民只能申请本城区的经济适用房。
据了解,温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首先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此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城区归属的市民只能申请本城区的经济适用房。
小草儿嬢嬢 2024-07-04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方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方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fionazhang77 2024-06-24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改办负责立项申报。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改办负责立项申报。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甜菜阿姨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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