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乡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持有2003年发放的《盐城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家庭(认定证有效期延期1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符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城市建设拆迁项目中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440元(以当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最低工资保障线为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或仅有一处房屋且拆迁补偿款低于15万元的家庭已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的被拆迁人和享受最低拆迁补偿且安置45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房的被拆迁人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被拆迁人。
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持有2003年发放的《盐城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家庭和经过认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填写《盐城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后,由市房产管理局直接发给《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程序领取《准购证》。
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须到拆迁实施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盐城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由拆迁地块的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公示等方式对申购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房产管理局
盐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复审公示。市房产管理局对被拆迁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分别在被拆迁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拆迁地块)进行公示(被拆迁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同时在两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发给《准购证》。